身份高的贪官多逃往加拿大 怎么抓捕?2 |4 K" G- V7 `7 K# k(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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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至年底,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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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携款向境外跑路的贪官、非法集资者、诈骗者等一般会选择什么地点藏匿?公安机关缉捕境外在逃人员一般会履行什么样的程序,面临怎样的国际合作难题?
: l. n7 F" `6 S ~+ S 综合新华社、《人民公安》报道 3 ^$ z7 l* Z+ {/ k) ~5 p5 ]) T) ?
“一些外逃嫌疑人牵涉腐败犯罪,能否到案,直接关系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7月22日,全国公安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缉捕归案、绳之以法。
2 \: l# G5 v2 }2 j% t3 e* S) j 公安部要求,即日起开展“猎狐2014”行动,公安机关要全面掌握外逃嫌疑人情况线索,逐人逐案分析、制定缉捕方案、明确缉捕力量,尽快将外逃嫌疑人缉捕归案。 * [! w/ d, e- y+ y* H% d# S! h
在抓捕方式上,公安部表示,要充分发挥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对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适时组织集中缉捕;各地警方应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发布通告,敦促外逃嫌疑人投案自首,动员其亲属规劝回国;各地警方应广泛发动群众检举外逃嫌疑人线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对协助抓捕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公安部直接奖励。
2 i: M' `! y/ m+ r 公安部要求,针对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建立健全防逃控逃追逃工作长效机制,发现外逃后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缉捕;对外逃嫌疑人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落实缉捕措施;加强警种部门协作,形成追逃工作整体合力。 3 d: x: t: \7 {- n$ t5 U2 b4 G( ]
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其中包括“浙江跑路美女老板”俞优静。此前,俞优静会同其母卷款上亿元外逃,被警方从乌干达缉捕回国。今年2月,孙丕海、孙丕周兄弟骗取他人6000余万元,畏罪潜逃瓦努阿图。6月16日,中国警方在瓦努阿图抓捕孙丕周、孙丕海,成功将其押解回国。
( B5 K& U: j, h! l* ? 逃到哪儿
" j/ v! J* `( \6 E+ m 身份高的贪官去北美,身份低的去非洲或东欧
5 b9 Q) @( Y1 S$ R s8 _5 y; i1 z9 T 公安部表示,对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适时组织集中缉捕。目前并无相关数据显示,外逃嫌疑人哪些国家和地区藏匿较多。 9 X \# P8 P1 p1 x4 e% t0 X8 S
依目前的公开资料来看,外逃嫌疑人多选择出逃亚洲、非洲、北美地区,这些人多是诈骗者、非法集资者以及贪官。 " T7 }# \. Y& C6 Q R) _
7月3日被押送回国的犯罪嫌疑人俞优静号称是浙江的美女老板,她与其母因为违规借款两千万,携款外逃。今年6月30日,警察在非洲的乌干达找到了俞优静。
) C- @4 [7 ?, B+ T 而今年2月,孙丕海、孙丕周骗取他人六千多万后,选择的潜逃地点是非洲国家瓦努阿图。
5 s* M7 l* u% I4 s, y3 M1 k; D- ~ 对于外逃贪官,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 / I" G/ H7 F" E. p9 a7 e
“在外逃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身份较低者则选择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中美洲一些国家,也是一些外逃贪官的热门选地。”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分析。 9 v9 {: L1 @6 a! u: l3 e% t! V
今年6月,上海警方称,已在海外缉捕14名经济犯罪嫌疑人,按藏匿国家划分,从亚洲国家及地区遣返回国的共计11人,包括中国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阿联酋;其余3名分别从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回国。今年下半年,上海警方根据现在执法合作的国家间关系,将针对重点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开展外逃集中抓捕。 4 g: |0 p) `6 G2 t: ~4 z) |
怎么抓捕 . @9 f- e: ?7 Z6 J, l7 g
国际合作引渡回国或者证明其是非法移民
- a% O( H% n3 x. A3 ~ 公安部还表示,在缉捕时,应充分发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深化国际警务合作。
' S# s, d9 M- G1 q2 C 目前,我国已与3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通过国际引渡合作,我国将一批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 - @) L3 v: i, R: c$ U* R
然而目前境外追逃也面临一些困境。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曾向媒体表示,在各国引渡法律中,都有“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现实中,一些国家面对我国提出的引渡或遣返请求,习惯于听信逃犯关于‘回国后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的辩称,对于一些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的外逃人员,既不积极遣返也不给出像样的理由。”此外,死刑问题是当前引渡中的一个难题。由于我国《刑法》中规定有死刑,对于那些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比较彻底的国家,引渡就存在一定的障碍。 & T/ \: w' I5 x. O
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还为数不多,与美国、加拿大以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未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对于外逃至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我国一般采取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来达到境外追逃目的。”黄风说。专家分析认为,可以通过吊销有关人员的合法旅行证件、证明有关人员犯有严重罪行等手段,设法使该人不能在躲藏地国家获得合法的居留地位或者剥夺已获得的居留地位,从而达到将其遣返回国的目的。 $ [2 S" y. d2 E
潜逃加拿大12年的赖昌星和空手套取3500万的犯罪嫌疑人曾汉林,公安机关正是通过潜逃国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达到了境外追逃的目的。 6 A# V# Q: g' H& @$ V9 i4 t
抓捕程序
) Q* T: V+ A7 z. ~4 x5 }1 X3 g, [ 国际刑警发通缉令请求驻华联络官协助调查 " K& Q3 `$ Q( P' Y/ W1 d2 R- J
多个成功境外追逃犯罪嫌疑人的案例表明,国内警方在向藏匿国请求合作之前,往往会事先知会国际刑警组织。 $ w/ K' P: I7 n5 Y5 b4 N; d
如潜逃加拿大12年终被遣返归国的曾汉林,在上世纪90年代,因涉嫌重大合同诈骗犯罪案发,畏罪潜逃。案发后,2000年,四川成都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警报。 / `6 z1 ~% A# P2 A
龚印文、范洁聪在2007年经济犯罪潜逃境外之后,当地公安机关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国际刑警成员国(美国不是成员国)需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并协助要求缉拿的国家组织缉拿。
) p/ m7 {* g& C& `- Q 如浙江美女老板俞优静逃到乌干达后,公安机关紧急派遣工作组前往乌干达,会同乌警方抓获了俞优静。随后她的母亲投书我国驻乌干达使馆,表达回国投案自首的意愿,公安机关又派遣工作组,会同国际刑警组织乌干达国家中心局开展工作,终将其母押解回国。2013年8月1日,越南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报,成功将苏州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元的在逃人员谢垄华抓获并移交给办案单位。 1 c# Z6 r" C/ a& _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借助外国驻华外交力量筛查外逃人员的下落,如今年6月,江苏省公安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先后对29名在逃人员发布了红色通报;提请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向我国驻外警务联络官下达追逃任务,向25个国家的驻华联络官发出协查请求。此前,外交部表态,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境外追逃。
6 j* m- m2 {0 G/ V. h! L# { 除了引渡,境外追逃还有哪些方式 ) b! a) F- z; j& Y/ F9 ?* w: R7 c
(A)运用外逃国移民法遣返 0 N" d! A! x: Q4 w; K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 ! V7 o, H5 Q2 Q; T: {$ U
如经济犯罪嫌疑人曾汉林潜逃后,我国公安机关向加方提出缉捕、遣返请求,并及时提供曾汉林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来曾汉林非法移民诉讼审理终结并被判决执行遣返。
* j+ f, K( C6 F& e# ? 此外,2008年8月将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的邓心志,2010年1月将邓心志的同案犯、潜逃加拿大7年的崔自立遣返回国,也是这一方式运用的结果。 9 m, a# U. @; {3 I+ i% K4 R' h
(B)异地起诉,剥夺居留权 # f; @, P; z$ c3 U5 P2 i; F
对于某些携款外逃的犯罪分子,如果我国与逃犯发现地国家因某些法律上的障碍尚无法开展正式的引渡合作,则可以考虑向该外国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犯罪的证据材料,促请并支持配合该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开展刑事追诉活动并且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当地的犯罪所得,从而改变该人的法律地位,剥夺他的居留资格,截断他的经济来源,创造将其递解回国的条件,或者营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环境。
8 O# f' O6 Z+ d) P" t (C)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 ; P' V+ }) f5 I+ S6 T2 u6 f. _6 c
设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劝返”往往能够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说,劝返的成功意味着追逃目的的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有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对于面临围追堵截的外逃人员来说,如果国内法律在苦海深处和光明岸边之间为他们架设一座“黄金桥”,无疑将是件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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